电子商务的合法性 

 

  

  我们可以首先从“电子商务的定义”来理解关于法律的问题。电子商务是以“电子”为手段,(电子是无形的)以商务为主体,将原来传统销售和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,(传统销售渠道:广告商,中间商,代理商,批发商等。购物渠道:通过广告和店铺购买。电子商务的定义告诉我们将这两者都从网下移到互联网上来,即不需要这一系列烦琐的中间环节了。)打破国家有形与无形的壁垒,(无形的壁垒:即人们20世纪陈旧的观念和经验等等)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、20世纪全球化的概念就是在全世界设分公司,工厂和代理商,广告打到全世界去。而今天一个家庭作坊,只要上网 即刻就是面向全球的市场了)网络化、无形化、个性化。(“无形化”又是一个新概念,那就是看得见,摸不着,又是互联网的特性,其中电子为手段,打破无形的壁垒,全球化,无形化等等,都在告诉我们20世纪各国家的法律是无法制约互联网的发展的)

  再以互联网国际公约进一步分析:“任何国家和地区,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,(理由都不行)干涉和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。”为什么?因为电子商务是属于全人类的,他不属于任何国家,谁要干涉它就是在阻碍人类的发展进程。

        互联网的法律就是要打破20世纪各国经济的地区封锁,行业垄断等,使全球的贸易自由成为可能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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